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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8年大学生被判刑!两高一部圈定“出售银行卡”禁区

编辑/2021-06-24/ 分类:何春智能/阅读:
文/佳萌 98年大学生因贩卖银行卡被判刑! 近年来,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频发。为增强在校学生的防范意识,加强警示教育,6月23日,最高检及教育部发布了一批在校学生涉“两卡”犯罪的典型案例。其中一起案例指出,一名98年的在校大学生涂某通联合“下线”万 ...

文/佳萌

98年大学生因贩卖银行卡被判刑!

近年来,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频发。为增强在校学生的防范意识,加强警示教育,6月23日,最高检及教育部发布了一批在校学生涉“两卡”犯罪的典型案例。其中一起案例指出,一名98年的在校大学生涂某通联合“下线”万某玲通过收购银行卡,协助他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,涉案金额高达207余万。最终,两人双双被判刑。

除了加强校园法治教育之外,监管部门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同样刻不容缓。6月22日,最高法、最高检及公安部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(二)》(下称“《意见二》”),明确规定行为人出售5张银行卡或20张手机卡即可入刑。

“工具人”变“卡商”?

98年在校大学生因收购银行卡被判刑

近年来,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,不少在校学生缺乏防范意识,被蛊惑利用,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手机卡、银行卡(以下简称“两卡”),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“工具人”。

为进一步深刻揭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,加强警示教育,最高检及教育部于6月23日,联合印发了一批在校学生涉“两卡”犯罪的典型案例通报,其中就包括这位在贩卡“工具人”涂某通,摇身一变成“卡商”发展“下线”万某玲,最终骗取21名被害人207万余元的“事迹”。

98年出生的涂某通是某大学的一名在读生,2018年起,为牟取非法利益,他发现了一条“不同寻常”的财路:收购银行卡,再将银行卡提供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“上家”。

同年,涂某通通过兼职与在某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万某玲相识。涂某通先收购了万某玲3套银行卡,后又极力劝说万某玲加入自己的“贩卡行动”,共同获利。此后,2019年至2020年1月,即使万某玲知晓收购后的银行卡将要用于犯罪用途,仍以自己亲属将要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,从自己的4名同学那里收购了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。

于是,一条灰色产业链就此形成。万某玲寻找“卡主”,将银行卡收购交予涂某通,涂谋通再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,他人再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。

但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2020年11月3日,涂某通与万某玲的行为败露,公安机关将其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。同年12月3日,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对两人提起公诉。法院审理查明,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所出售的银行卡内转入207万余元。

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表示,万某玲因找兼职误入歧途而收购、贩卖银行卡,且主动认罪认罚,故建议从轻处罚。但由于涂某通并不认罪,也不供述银行卡的销售去向及获利数额,最终,一审法院判处涂某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;万某玲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,被处罚金5千元。

最高检及教育部在该通报中表示,从近年来的办案情况看,“两卡”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、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。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、法治观念淡薄,成为非法买卖“两卡”的重要群体之一。

在利益诱惑面前,涉世未深的学生群体更迷失方向,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,从办卡、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、贩卡,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“卡商”。最高检及教育部在通报中强调,各级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要把反电信网络诈骗和防止成为办卡“工具人”作为当前校园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,通过法治进校园、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等途径,结合典型案例,联合开展法治宣传。

两高一部发文明确!

出售5张银行卡或20张手机卡即可入刑

近些年来,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频发,在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校园防线的同时,监管部门“重拳出击”,对相应的法律标准也进行了进一步明确。6月22日,最高法、最高检及公安部联合发布了《意见二》,总共十七条,目的在于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全链条、全方位打击。

据悉,2016年12月,两高一部就曾发布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(简称“《意见一》”)》。而《意见二》则是在《意见一》的基础上,为涉手机卡、信用卡犯罪及关联犯罪等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在发布《意见二》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,境外不是法外之地,《意见二》对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团伙同样实施了明确规定。

具体来看,《意见二》第三条规定,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,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,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“其他严重情节”,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除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外,单独行为人的“贩卡”行为仍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。《意见二》第九条表示,在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而提供收购、出售、出租信用卡、银行账户、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,数量达到5张以上;或提供收购、出售、出租他人手机卡、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,数量达到20张以上,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值得注意的是,《意见二》还在《意见一》规定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基础上,进一步规定,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,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,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,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,应当按照比例返还。确保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。

其实,从去年10月“断卡”行动开展以来,成效显著,案件的高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。“两高一部”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,今年1至5月,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.4万起,打掉犯罪团伙1.4万余个,抓获犯罪嫌疑人15.4万名,同比分别上升60.4%、80.6%和146.5%。成功劝阻771万名群众免于受骗,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991亿元。而今年5月,全国共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8.46万起,与4月相比更是下降了14.3%。

“非法交易的‘两卡’,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赖以存在的‘土壤’和‘水源’,‘两卡’非法交易泛滥,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因素。现在,打击‘两卡’犯罪,是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链条、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、加强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,是势在必行的,也是刻不容缓的。”该相关负责人强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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